《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》明年1月1日起施行
编制部门: 编制人员: 编制时间:2016-09-13 16:10:45 点击:5953

《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》明年1月1日起施行

7月29日,《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,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明确管线管理牵头部门

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,重庆市现有供水、排水、燃气、电力、通信、交通信号、公共视频等管线近20种。由于历史原因,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行业监管部门,政出多门。城市管线建设维护既缺乏彼此间的衔接,更缺乏与其他城市建设活动间的衔接和协调,“九龙治水”的格局造成管线施工的乱象。

此次立法则首先着力解决这一问题。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简杰介绍,该条例确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统筹职责,发展改革、公安、规划、市政、安监以及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,形成“1+n”的管理层次,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。

增强规划刚性约束

张山介绍,条例还对管线的规划作出了刚性约束,规定管线工程开工前,必须办理规划验线手续,管线规划编制要与道路交通、园林绿化、人防建设、城市轨道交通等衔接和协调,避免平面交叉和相互干扰。

此外,条例规定,以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方式,来统筹多家管线建设时序。

具体方式为: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道路年度建设计划,并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。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建设计划编制本行业管线建设计划,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建设计划、道路挖掘计划对各类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平衡,形成管线年度建设计划,合理安排建设时序,使得同一地域道路与管线建设尽量同步实施,缩短工期,减少反复开挖。

完善管线建设档案

在现实生活中,常见一些施工单位挖爆水管、打穿天然气管的现象。一方面是因为施工单位野蛮施工,另一方面是因为地下管线不明。

因此,条例细化了管线权属单位的运行维护主体责任,包括建立制度、设置警示标志、提倡巡查、定期评估和维护、重点监测易燃易爆管线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、开展应急演练等。

条例还规定,新建管线工程覆土前,必须进行竣工测绘,形成测绘图,并交由主管部门,与其他管线行业部门共享,完善我市城市管线档案,以备今后施工可以随时查看。

大力推进综合管廊建设

为了彻底解决马路随意开挖问题,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,当前,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正大力推广综合管廊建设。

市城乡建委总经济师余晓斌介绍,建设综合管廊,推动城市管线入廊,不仅节约建设成本,而且还能提升管线的使用寿命。

据了解,发达国家都有成熟的综合管廊、共同沟、管线沟的建设经验。以日本为例,1963年日本颁布了《共同沟实施法》,随后成立了专门的共同沟管理部门,并规定地下综合管廊作为道路法定附属物,由道路管理者负责建造。起初管廊内的设施仅限于通讯、电力、煤气、上水管、工业用水、下水道6种。随着社会不断发展,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种类又增加了供热管、废物输送管等设施。